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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政策进行多项调整【云开app官方最新APP下载】

点击量:421    时间:2023-09-03

本文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东、深圳、西藏、宁夏、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通报如下:  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限于税率  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再降零,适当将资源税限于税率由5%提升至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东、深圳、西藏、宁夏、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通报如下:  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限于税率  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再降零,适当将资源税限于税率由5%提升至6%。  二、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  (一)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作冷却的原油、天然气减免资源税。

  (二)对稠油、高凝油和低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小于40℃的原油。低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煤后之后以聚合物驱走、填充驱走、泡沫驱走、气水交错驱走、二氧化碳驱走、微生物驱等方式展开采煤。  (四)对较低金属量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伐20%。  陆上较低金属量油田,是所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金属量在25万立方米(不不含)以下的油田;陆上较低金属量气田,是所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金属量在2.5亿立方米(不不含)以下的气田。

  海上较低金属量油田,是所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金属量在60万立方米(不不含)以下的油田;海上较低金属量气田,是所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金属量在6亿立方米(不不含)以下的气田。  (五)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多达300米(不不含)的油气田。

  合乎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区分不明的,不准未予免除资源税;同时合乎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增税规定的,不能自由选择其中一项继续执行,无法变换限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的变化主动对上述政策展开调整。  三、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  为便于征管,对铁矿稠油、高凝油、低含硫天然气、较低金属量油气资源及三次采油的陆上油气田企业,根据以前年度合乎上述增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销售额占到其原油、天然气总销售额的比例,确认资源税综合减征亲率和实际征收率,计算出来资源税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为:  综合减征亲率=(增税项目销售额减征幅度6%)总销售额  实际征收率=6%-综合减征亲率  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全称中石油、中石化)陆上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亲率和实际征收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明确综合减征亲率和实际征收率按本通报附有《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综合减征亲率和实际征收率表格》(以下全称附表)继续执行。今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状况、产品结构的实际变化等情况对附表内容展开调整。

附表中并未列出的中石油、中石化陆上对外合作油气田及全资和有限公司陆上油气田企业,比照附表中所列同一区域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亲率和实际征收率继续执行;其他陆上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亲率和实际征收率,嗣后比照附表中附近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亲率和实际征收率继续执行。  海上油气田铁矿合乎本通报所佩资源税优惠规定的原油、天然气,由主管税务机关实情计算出来资源税减征额。  四、关于中外合作油气田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征税管理  (一)铁矿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在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定的合约之后交纳矿区使用费,不交纳资源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的签定的合约交纳资源税,仍然交纳矿区使用费。

  铁矿海洋油气资源的自营油气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交纳资源税,仍然交纳矿区使用费。  (二)铁矿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实物量计算出来交纳资源税,以该油气田铁矿的原油、天然气扣减作业用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课税数量。中外合作油气田的资源税由作业者负责管理代扣,申报交纳事宜由参予合作的中国石油公司负责管理办理。

计征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物随同中外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悉数销售,按实际销售额(不不含增值税)扣减其本身所再次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  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上述规定继续执行。

  (三)海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征税管理。  本通报自2014年12月1日起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报》(财税〔2011〕114号)同时废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9日  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综合  减征亲率和实际征收率表格序号油气田企业所在省份综合减征亲率实际征收率1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黑龙江新疆0.78%5.22%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内蒙古辽宁海南1.44%4.56%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吉林1.03%4.97%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天津河北0.82%5.18%5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河北 山西内蒙古1.09%4.91%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河北0.26%5.74%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油田分公司江苏四川云南2.4%3.60%8南方石油勘探研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 广西海南06%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 四川0.68%5.32%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山西内蒙古陕西 甘肃宁夏1.09%4.91%1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甘肃0.04%5.96%1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甘肃青海0.40%5.60%1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新疆0.44%5.56%1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新疆0.05%5.95%15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甘肃新疆0.53%5.47%16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山东 新疆1.44%4.56%17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内蒙古山东河南1.2%4.80%18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河南1.57%4.43%19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湖北 重庆0.61%5.39%20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江苏 安徽0.34%5.66%2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新疆2.16%3.84%2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广西四川贵州 云南1.2%4.80%2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江苏重庆0.97%5.03%2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内蒙古陕西甘肃宁夏1.2%4.80%25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吉林辽宁0.53%5.47%26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普光分公司四川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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